一、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東新區北蔡鎮潤澤小籠店、向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第77240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342,000元,共計2,342,000元;
三、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www.nxxlfood.com網站和www.nxfood.com.cn網站的首頁(連續十日)、《文匯報》(非中縫版面)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聲明的內容須經本院審核);
四、駁回原告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